4月28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公告,对温州启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元资产”)、胡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启元资产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出借私募产品作为外部通道;
二、关联交易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
三、部分产品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
四、证券交易所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不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胡为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违规行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十二条,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温州启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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